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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标委)设立的标准起草工作组(课题组)的管理,规范标准起草工作组(课题组)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标委可根据标准研制工作需要,组建承担某项国家标准起草的工作组(课题组)。工作组(课题组)的组建、调整或撤销,由健标委秘书处单位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建议,经健标委审核、批准成立和备案。

第三条 工作组(课题组)的有效期三年,期间按国标委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标准标准研制、申报立项等,如立项后工作组(课题组)有效期自动延续至该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工作组(课题组)研制的标准正式实施或工作组(课题组)三年内未通过立项,该工作组(课题组)自动撤销,撤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工作组(课题组)的名义对外宣传开展任何工作。

第四条 工作组(课题组)不得制备印章,不得超范围开展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工作组(课题组)名义对外开展等级评定、评比达标、竞价排名、商业培训、试点示范以及举办论坛、展会等活动。     

第五条 工作组(课题组)在秘书处领导下,根据我国保健服务专业领域标准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协助健标委开展本技术领域标准研制等具体工作: 

(一)根据我国保健服务产业的需求,制定和完善本技术领域的标准体系,并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二)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协调本技术领域有关单位完成标准项目的调研、论证、编制等工作。  

(三)对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讨论和研究。

(四)对本领域已发布的标准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

(五)按时参加健标委组织的工作会议、工作组(课题组)工作会议和与本技术领域标准相关的调研、技术研讨等活动。 

(六)承担健标委秘书处委托办理的与本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健标委对工作组(课题组)的组成方案包括成员名单、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及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工作组(课题组)成员以企业机构为主体,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且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均可提出申请组建或参加工作组(课题组)。

第八条 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长单位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合法手续经营3年以上。

2、具有良好信誉、声誉和业界影响力、3年之内没有任何的负面新闻报道。

4自愿加入工作组(课题组),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健标委其他相关规定。

5具有承担工作组(课题组)工作必需具备专业技术和支撑其开展工作的条件。

6、负责筹集或承担工作组(课题组)相关活动经费。

7、企业法人没有刑事及其他犯罪记录。

8、工作组(课题组)组长单位可推荐一名代表作为工作组(课题组)组长,推荐人选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在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口碑、热衷于推动行业向标准化发展的公益心。

9、工作组(课题组)组长单位在秘书处的指导下每年应组织一次标准工作组(课题组)会议,具体会议报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二)副组长单位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合法手续经营3年以上

2、从事与工作组(课题组)技术领域相关的业务;

3、具有良好信誉、声誉和业界影响力、3年之内没有任何的负面新闻报道;

4自愿加入工作组(课题组),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健标委其他相关规定;

5、企业法人没有刑事及其他犯罪记录。

6、工作组(课题组)副组长单位可推荐一名代表作为工作组(课题组)副组长,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在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口碑、热衷于推动行业向标准化发展的公益心。

7、工作组副组长单位在秘书处的指导下每1-2年可组织一次标准工作组会议,具体会议报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三)成员单位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合法手续经营1年以上。

2、从事与工作组(课题组)技术领域相关的业务。

3、具有良好信誉、声誉和业界影响力、1年之内没有任何的负面新闻报道。

4自愿加入工作组(课题组),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健标委其他相关规定。

5、企业法人没有刑事及其他犯罪记录。

6工作组(课题组)成员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作为工作组(课题组)成员,推荐人选须具有在行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等。

7、工作组(课题组)成员单位,可申请作为承办单位组织召开标准工作组(课题组)会议,秘书处根据标准相关工作进展商议,具体会议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和人员在标准中排序和署名。

(一)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排序:第一排序组长单位和标准发起单位、第二排序副组长单位、第三排序成员单位。同一排序按参标时间、标准相关活动的参与及标准研究所做的工作进行评定。

(二)工作组(课题组)参与人员署名:组长、副组长和所有成员应积极履行其职责,认真组织和参与标准的研究制定和相关组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标准课题会或活动,可委派相应专业能力的人代表参加,2次(含2次)以上相关标准研究会议活动不参加,也不委派相关专业人员代表参加或本人参加标准研究制定相关会议活动不到50%将取消个人署名,仅保留其单位名称;因违纪违法违规、经营异常、列入失信名单或注销,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组(课题组)的单位和成员,取消该单位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和成员资格。

第十条 工作组(课题组)申请的牵头单位必须组织三家以上相关联单位参与组建,由牵头单位向健标委秘书处提交《标准研究课题组发起建议书》。建议书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要发起的工作组(课题组)名称。

(二)工作组(课题组)工作目标、要解决的问题、意义。

(三)工作组(课题组)工作范围。  

(四)预期工作成果、预期用户范围,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发起企业名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每个发起企业至少有一名联系人。

(六)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的备案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单位简介(含单位所有制性质、生产科研能力及营业执照等)、参与单位代表简历。

第十一条 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及参与单位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课题组)管理办法》(试行),接受工作组(课题组)分配的任务。  

(二)向工作组(课题组)反映情况,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成员分享。  

(三)将所在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成员之间进行交流。

(四)工作组(课题组)成立后,应积极筹集工作组(课题组)活动经费。

(五)对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过程有保密义务,未经健标委同意不得将工作组(课题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的相关资料和标准草案对外公示或提供给第三方。

(六)以工作组(课题组)名义开展的任何活动,需经健标委批准后才可开展,并以文件形式报健标委秘书处审核、备案。如未经健标委批准,擅自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健标委有权取消该单位在工作组(课题组)内的资格, 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可以获得健标委授予的课题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或成员单位荣誉牌匾,不得更改、复制牌匾,不得利用牌匾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在其生产经销的产品及其分公司(门店)等上面标识该工作组(课题组)。标准未出台前不应夸大虚假宣传。如违反,健标委秘书处有权提出口头警告或取消该单位在工作组(课题组)内的资格或开除工作组(课题组),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计划的要求,在健标委秘书处的指导下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编写项目申报建议书及相应标准草案,报健标委秘书处,由健标委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经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审查、评估、协调等程序,通过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如标准未通过审查,健标委秘书处给出修改补充建议,可再次申请上报国标计划,如项目仍未通过,工作组(课题组)可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由于标准项目的审查批准由健标委上级单位负责,健标委不承担标准项目未立项成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组(课题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健标委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参加的总结工作会议(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每季度向健标委秘书处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每次开会必须有技术总监及在标准或科研项目成果中享受署名权的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工作组(课题组)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牵头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三)成员单位赞助支持。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工作组(课题组)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研讨等活动费用。 

(二)调研考察费用。

(三)向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起草人员提供补助,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五)标准编写、审查费用。

(六)秘书处工作运转成本等。  

第十六条 工作组(课题组)赞助经费由健标委秘书处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工作组(课题组)参与单位及相关单位向工作组(课题组)捐赠赞助费,一旦标准工作组(课题组)标准研究工作启动,或标准研究制定后未通过立项,工作组(课题组)3年后自动撤销,赞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健标委秘书处审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组(课题组)撤销后,如该标准重新启动研究制定,原工作组成员单位均可参加该标准的相关研究制定,一旦标准发布,按工作组(课题组)管理办法参与标准制定的原工作组(课题组)所有成员单位,均可免费进入标准成员单位名单,如不按时参加工作组(课题组)标准工作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进入成员单位名单。原有的组长、副组长、成员不纳入新工作组(课题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务,也不再颁发相关牌匾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内容如涉及抵触或未涉及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健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