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保健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在保健服务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作用,保证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市场竞争能力方面的效果,特成立“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起草工作组)。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起草工作组主要负责协助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标委)完成保健服务领域标准制修订、宣传推广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起草工作组经健标委秘书处审核、批准,报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起草工作组在健标委秘书处的管理下,开展相应的工作。工作完成后该起草工作组自动解散或撤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保健服务标准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在健标委秘书处的领导下,结合我国的情况,提出我国保健服务标准制修订建议及年、季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根据保健服务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在健标委秘书处领导下,组织协调我国保健服务领域标准的具体制修订和审查工作。
(一)起草工作组根据我国保健服务产业的需求,制定和完善本领域的标准体系,并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二)组织协调本领域有关单位完成标准项目的起草、讨论、评审工作。
(三)对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讨论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四)对本领域已发布的标准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
(五)承担健标委秘书处委托,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组织进行技术协调。
(六)承担健标委秘书处委托办理的与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起草工作组成员由本行业服务、生产、科研、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的科技人员担任,成员数为5人以上。一般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牵头单位推荐,健标委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设有联络员。联络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提供技术、工作任务划分等方面的服务,对起草工作组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并以工作简报、通讯、会议等形式,把起草工作组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定期地向全体成员进行通报,并定期向健标委秘书处汇报工作。
第九条 起草工作组的牵头单位为起草工作组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起草工作组联络员的工作应纳入牵头单位的工作计划。起草组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条 健标委对起草工作组的组成方案包括成员名单、组长、副组长及牵头单位进行审查批准。起草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健标委任命。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起草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起草组讨论。
(二)有权获得包括标准送审稿(或报批稿)在内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
(三)有权受起草工作组委托代表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会议。
(四)有权承担标准化课题研究及起草组分配的各项工作。
(五)有权获得起草工作组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六)有权获得健标委授予的起草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铜牌。
(七)有权在标准或科研项目成果中享受署名权。该署名权的排序由健标委根据各单位对标准工作或科研工作做出的贡献大小及参与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健标委秘书处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 起草工作组成员的义务
(一)成员应遵守《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接受工作组分配的任务。
(二)成员应向起草工作组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成员分享。
(三)成员有义务将所在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成员之间进行交流。
(四)起草工作组成立后,起草工作组成员有义务积极筹集起草工作组活动经费,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起草工作组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组成员者,起草工作组可提请重新推荐人选,报健标委秘书处审核批准。
(五)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等对本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过程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其生产经销的产品及其分公司(门店)等上面标识该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未出台前不应夸大虚假宣传。
(六)起草工作组单位不得更改、复制铜牌,不得利用铜牌进行虚假宣传,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健标委秘书处有权提出口头警告或取消该单位在起草工作组内的资格或开除起草工作组,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起草工作组成员以起草工作组名义开展的任何活动,需经健标委批准后才可开展,并以文件形式报健标委秘书处备案,如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未经健标委批准,开展任何与标准相关活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计划的要求,在健标委秘书处的指导下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编写项目申报建议书及相应标准草案,报健标委秘书处,由健标委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经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审查、评估、协调等程序,通过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如标准未通过审查,健标委秘书处给出修改补充建议,可再次申请上报国标计划,如项目仍未通过,建议工作组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由于标准项目的审查批准由健标委上级单位负责,健标委不承担标准项目未立项成功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2个月。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经起草工作组初审、组长确认无误后提交健标委秘书处,健标委秘书处组织协调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会议审查、也可函审)。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健标委秘书处。起草工作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健标委秘书处复核、签字后,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健标委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参加的总结工作会议(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安排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同时每季度向健标委秘书处书面汇报工作及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同时要求起草工作组成员每次开会必须有技术总监及以上领导参加会议。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成员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三)成员单位赞助支持;
(四)其他。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组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调研考察费用;
(三)向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起草人员提供补助,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五)标准编写、审查费用;
(六)秘书处工作运转成本等。
第二十一条 起草工作组经费由健标委秘书处指派专人进行管理,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赞助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健标委秘书处审定执行,接受国标委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内容如涉及抵触或未涉及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由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自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