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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保健服务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健标委,下同)。

  第三条 健标委是在保健服务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全国保健服务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健标委主管单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健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保健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保健服务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保健服务业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保健服务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保健服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保健服务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保健服务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保健服务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健服务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保健服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保健服务标准化范围内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保健服务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保健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健标委将面向全社会开展保健服务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保健服务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健标委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各类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为五年。健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健标委委员25人以上,原则上不超过4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需要时聘请在保健服务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相关人士担任健标委的顾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保健服务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健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健标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健标委的工作(如对保健服务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健标委内有表决权,并有资格申请组建工作组和分技术委员会,有权获得健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委员职责、不按时交纳会费、两次不参加也不委派代表参加健标委标准审查、表决活动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企业或个人违纪违法、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健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健标委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健标委可设观察员。观察员由保健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热衷于保健服务行业发展的有志之士等提出申请,健标委批准。观察员可被邀请列席健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有资格申请组建保健服务专项标准制定工作组;观察员有权获得健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审议认可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健标委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专项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健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健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健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局部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健标委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和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在日常工作中对所有需要各委员审议或表决的事宜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委员,委员应该在函件中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否则视为无意见或同意。

  第三十二条 健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以及会费使用情况等);组织委员或委员单位进行标准的相关培训一次以上;标准的审议或表决以及其它重大事情酌情安排。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健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健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委员单位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5)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委员20000元/年,观察员2000元/3年,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三十六条 健标委的经费主要用途:

  1)健标委会议、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的调研、编、审费;

  4)标准的宣传推广、出版物编辑、资料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5)不定期对健标委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6)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相关活动的费用;

  7)秘书处各项办公费用和开支,以及其他与标委会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健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标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SAC/TC483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83 on Health Care Servic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需要对章程进行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方案,经委员审议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健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