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标委”)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健标委根据具体国家标准项目需要组建的专项技术协作组织,承担调研、论证、验证、文本起草和意见处理等工作。工作组不是独立法人,不设独立账户和印章,不具有行政审批、认证认可、评比表彰、发证挂牌或者对外经营职能。
第三条 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在健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健标委秘书处(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以下简称“秘书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归档。工作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仅承担项目组织协调职责,不代表健标委对外行使职权。
第四条 工作组管理坚持专业代表性、公开协商、任务导向、过程留痕和非营利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以出资、缴费、挂牌、任职或者参加会议替代实质性技术贡献。
第二章 设立、加入与变更
第五条 设立工作组应当具备明确的标准化需求、相对成熟的技术基础和具有代表性的参与单位。设立方案应明确工作范围、项目任务、组织构成、进度安排、经费来源和风险控制,经秘书处审核后,按照健标委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工作组可设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相关称谓仅在工作组存续期和批准的工作范围内有效,不构成单位等级、行业排名、经营资质或者健标委对其产品、服务的认可。
第七条 申请加入工作组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正常存续,经营和执业范围与拟研制标准相关;
(二)具有相关领域实践、研究或者标准化工作基础;
(三)具有能够持续参与标准研究的专业人员、数据资料和必要保障条件;
(四)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严重失信行为;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关联主体不存在影响标准制定公信力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以标准、认证、培训等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或者误导社会公众的情形。
(五)同意遵守健标委章程、本办法、保密要求和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披露: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
(二)控股、参股及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与标准项目相关的重要利益关系。
申请单位隐瞒关联关系,造成标准制定工作公信力受影响的,健标委有权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申请单位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和一名主要起草参与人。人员或者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备。成员资格不得转让、出借或者以合作、加盟等方式变相授权他人使用。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 成员单位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工作组会议、调研、论证、验证和文本研讨;
(二)获得履行任务所必需的工作资料,并对标准技术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意见处理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四)要求秘书处如实记录本单位及参与人员的实际工作成果。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任务分工完成行业调研、数据收集、技术论证、试验验证、文本起草和意见处理;
(二)提供真实、合法、可核验的材料,不得伪造数据、隐瞒利益关系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并提交书面成果,配合完成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四)配合开展标准宣贯、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估和复审研究;
(五)接受秘书处的进度管理、质量检查、档案管理和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应在秘书处授权和监督下协助组织任务分工、会议研讨和成果汇总,不得擅自对外发文、代表健标委作出承诺、吸收成员、收取费用或者发布标准成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记录会议出勤、任务分工、文本修改、书面意见、验证数据和意见采纳情况。成员单位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重要工作,或者未按期完成任务且经提醒仍不整改的,可暂停其参与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署名,应当以真实、可追溯的实质性技术贡献为依据。参加会议是履职证据之一,但不得仅凭参会次数、缴费、出资、单位身份或者职务安排署名。单位代表代会、观察员列席或者一般性建议,不当然构成原指定人员的署名依据。最终署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履职记录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及参与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传播、引用或者公开未发布的标准草案、内部意见、数据和会议材料。涉及本单位产品、专利、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声明并按要求回避。
第四章 名称、标识、牌匾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仅可在工作组存续期内,按照秘书处统一规范,客观表述“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不得使用“国家指定”“官方认证”“国家级成员单位”“行业唯一”“标准制定机构”等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暗示健标委对其产品、服务、经营能力或者投资价值作出认可。参与单位及其关联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延伸使用工作组成员身份进行商业宣传。
第十六条 健标委统一核发的证书、牌匾或者标识,仅用于证明特定期间的工作参与关系。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复制、仿制、转让、增挂或者改变内容;不得用于门店加盟、招商融资、招投标加分、产品包装、广告代言或者收费服务。如发现存在违规使用情形,秘书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单位名称、地址或者资格状态变化时,应按要求变更、停用或者返还。
第十七条 以健标委、秘书处或者工作组名义举办会议、论坛、培训、调研、宣传、招商等活动,必须事先取得秘书处书面批准,并由秘书处统一发文、审核内容和实施监督。成员单位自行举办的活动不得使用健标委名称、标识或者工作组名义。
第十八条 工作组不得自行开立账户、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向外收费。标准研制经费应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经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并接受监督。严禁摊派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或者将缴费与立项、署名、意见采纳、评审结论、牌匾和荣誉挂钩。
第五章 对外活动审批与授权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工作组属于标准研究技术协作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体系;授权第三方使用工作组名称;开展认证、评价、评级、培训经营活动;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进行商业推荐。
第二十条 以下活动必须经秘书处书面批准:标准宣贯活动;专题会议;专家论坛;培训交流;成果发布活动;其他涉及健标委或者国家标准身份的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不得自行设立专家委员会、聘任健标委专家、发布专家名单、授予专家身份。涉及专家邀请,应按照健标委专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国家标准工作组”“课题组”“健标委项目”名义招募企业、发展会员、收取费用、建立合作网络。
第二十三条 所有涉及健标委、国家标准、工作组、课题组的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扩大解释、商业包装、制造权威背书效果、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采取提醒、整改、暂停活动权限、暂停成员资格、取消参与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刻印章、设立分支机构、工作站、办事处、培训基地、认证中心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机构;
(二)以健标委或者工作组名义开展认证、评价、评级、排名、评比表彰、发证挂牌、产品背书或者商业代言;
(三)擅自发布标准、标准草案、立项结果、评审结论或者对外作出政策性、权威性解释;
(四)以标准编制、参编署名、专家评审、牌匾授予等名义收取费用、招募会员、招商加盟或者承诺利益;
(五)虚假夸大参与身份,制作、使用或者传播未经批准的标识、证书、牌匾和宣传材料;
(六)泄露内部资料、伪造履职记录、操纵意见、干扰技术审查或者损害公平竞争;
(七)利用工作组资源承揽业务、输送利益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健标委公信力的活动。
(八)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关联主体发生重大信用风险、违法违规事件,未主动向秘书处报告,影响标准制定工作公信力的。
第七章 考核、退出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任务完成质量、实际贡献、参会情况、材料真实性、保密合规和协作表现,对成员单位进行阶段性和项目终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继续参与、调整分工和署名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现项目完成、计划终止、工作范围调整、工作组撤销或者健标委决定终止等情形时,工作组相应终止。成员单位可书面申请退出;退出、终止或者被取消资格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名称、标识和牌匾,并按要求返还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秘书处可根据情节采取提醒、限期整改、暂停参与、取消项目任务、建议不予署名、取消成员资格、通报处理、暂停其使用工作组成员相关名称、证书、牌匾和宣传材料、责令停止使用并返还或者销毁违规标识等措施。作出较重处理前,应当告知事实和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侵权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健标委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或者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规定或者健标委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和健标委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健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健标委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健标委根据标准化工作数字化管理需要,可建立参与单位和参编人员智能辅助审核系统,对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关联关系、履职情况等进行辅助分析,为成员资格审核和动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