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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智库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来源:健标委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智库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标委”)专家智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标准研究、技术咨询和实施评估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和健标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智库是健标委设立的咨询支持机制,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行政审批、认证认可、执业资格认定、评比发证职能的机构。专家以个人身份受聘,不享有健标委委员表决权。

第三条 专家智库由健标委秘书处(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任务管理、联络服务、履职记录和考核。专家意见属于专业咨询意见,不能替代健标委依法依规开展的技术审查和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专家条件与聘任

第四条 专家智库可吸收中医药、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公共管理、标准化、法律、经济、消费者权益、数字技术等相关领域专家。受聘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诚信和社会信誉;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能力;

(三)熟悉行业发展、技术应用或者标准化工作,能够独立、客观提出专业意见;

(四)身体和时间条件能够保障必要的评审、研究和咨询任务;

(五)不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严重利益冲突或者其他不适宜受聘的情形。

第五条 对院士、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知名学者、行业领军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专业贡献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材料或者适当放宽形式条件,但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和利益冲突核查程序。

第六条 专家可由健标委委员、有关单位推荐或者秘书处定向邀请。秘书处初审后,按健标委章程规定履行审定程序,统一发文并颁发聘书。聘期原则上为五年,实行年度信息确认;期满可根据履职情况续聘。

第七条 专家个人信息、专业领域、所在单位和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报告。专家聘任不得转让、出借或者由所在单位指定他人替代。

 

第三章 专家权利

第八条 受聘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专业领域受邀参加标准立项论证、文本研讨、技术咨询、课题研究、实施评估和科普活动;

(二)获得履行任务所必需的资料、背景信息和工作条件;

(三)独立发表专业意见,要求完整、准确记录本人意见,对被歪曲或者错误引用的意见提出更正;

(四)对存在专业不匹配、时间冲突或者利益冲突的任务说明理由并申请调整或者回避;

(五)按照国家和健标委有关规定领取劳务报酬和差旅补助;

(六)在符合保密和授权要求的前提下,在个人履历中客观记载受聘经历和实际参与成果。

 

第四章 专家职责与工作规则

第九条 受聘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依据专业知识、事实数据和国家政策提出意见;

(二)按任务书或者会议要求完成评审、论证、研究和书面意见,不得敷衍签字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职;

(三)遵守标准制修订程序、会议纪律、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和数据安全要求;

(四)主动申报本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与评审事项的利益关系,并按要求回避;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健标委或者专家智库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成果、评审意见和内部信息;

(六)维护健标委公信力,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冒用专家身份、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条 专家参与具体任务,应当由秘书处统一邀请或者下达任务,明确事项、角色、期限、成果形式、保密要求和费用标准。未经秘书处书面安排的活动,不属于健标委专家履职活动。

第十一条 同一专家参与某项国家标准起草、验证或者意见处理的,不得同时作为该项目技术审查的表决专家;与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形成的评审意见、研究报告和其他工作成果,由秘书处统一归档。成果署名、公开、使用和知识产权归属,按照任务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出售、转让或者用于其他商业项目。

 

第五章 身份使用与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可在聘期内客观使用“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智库专家”称谓。对外使用时应准确说明个人身份、聘期和活动范围,不得简称为“国家专家”“国家级专家”“健标委委员”,不得暗示具有行政权力或者代表健标委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受聘专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健标委、专家智库或者专家身份私自组织会议、论坛、培训、评审、评比、招商或者行业活动;

(二)为产品、机构、项目、投资、加盟、认证或者商业宣传提供健标委名义的背书、代言、推荐或者证明;

(三)擅自颁发证书、牌匾、评价报告、专家意见书或者以专家身份开展收费鉴定、评级和咨询;

(四)利用专家身份承诺标准立项、参编署名、评审通过、政策支持、项目合作或者资源对接;

(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财物、宴请、利益或者向有关单位索取费用;

(六)泄露未发布标准、内部资料、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或者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发表代表健标委立场的言论;

(七)伪造、篡改评审意见、签名、履职记录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评审;

(八)实施学术不端、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健标委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退出与解聘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任务完成质量、意见专业性、独立公正、保密合规、响应情况和社会信誉建立专家履职档案,开展年度评价和聘期综合评价。专家层级、任务频次和续聘安排可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专家因年龄、健康、岗位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可书面申请退出。聘期届满未续聘、本人退出、死亡或者依法被认定不适宜继续履职的,专家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采取提醒、暂停任务、限期整改或者解聘:

(一)申请材料不实或者隐瞒重大利益关系;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拖延已接受的任务,或者评审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

(三)违反保密、回避、廉洁和知识产权规定;

(四)利用专家身份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活动;

(五)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发生严重学术不端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作出解聘决定前,原则上应当告知相关事实和理由,听取专家陈述申辩;涉及泄密、重大违法或者紧急声誉风险的,可先暂停其资格。解聘或者资格终止后,聘书和相关标识同时失效,专家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称谓,并返还或者销毁未公开资料。

第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侵权或者造成损失的行为,健标委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规定或者健标委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和健标委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健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健标委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