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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观察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来源:健标委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观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标委”)观察员管理,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健标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观察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的个人担任,是参与健标委标准化活动的非委员人员,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不享有表决权。观察员资格属于本人,不构成推荐单位取得行业资质、荣誉称号或者健标委认可。

第三条 观察员由健标委秘书处(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以下简称“秘书处”)统一登记、联络、服务、考核和档案管理。观察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开放、协商和保密原则。

第二章 条件与登记

第四条 申请观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依法登记、与保健服务标准化相关的单位推荐;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原则上从事相关专业或者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具备参加会议和提出专业意见的能力;

(四)所在单位同意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时间和条件;

(五)本人同意遵守健标委章程、本办法和保密要求。

第五条 观察员可由单位申请推荐,也可根据标准项目工作需要推荐产生,均应提交登记材料,经秘书处审核并按健标委章程规定履行确认程序后登记。不同推荐渠道不形成不同等级、权利或者待遇。

第六条 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观察员。观察员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或者需要更换人员的,应当及时书面申请变更;观察员资格不得转让、出借或者由他人代替使用。

第七条 观察员登记原则上与本届健标委任期相衔接,实行年度信息确认和履职复核。未经年度确认或者长期无法联系的,可暂停有关活动通知和资料服务。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观察员在符合会议安排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健标委公开资料以及履职所需的非公开工作资料;

(二)列席健标委年会和经批准开放的标准化会议、研讨、调研等活动;

(三)就标准项目、标准文本和行业标准化需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四)申请参加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或者承担具体标准化任务;

(五)要求秘书处如实记录其参加活动和提交意见的情况。

第九条 观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通知参加有关活动,认真审阅材料并提交真实、专业、可操作的意见;

(二)遵守会议纪律、保密要求、知识产权规定和利益冲突回避要求;

(三)不得冒用委员身份,不得对外代表健标委或者秘书处发表意见、作出承诺;

(四)及时更新个人和推荐单位信息,配合秘书处开展年度确认和履职评价;

(五)发现名称、标识、资料被冒用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时,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第十条 观察员参加标准起草、验证、意见处理等工作并形成可追溯成果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和项目实际贡献确定是否列入有关工作记录或者起草人员名单。观察员身份、缴费或者一般性列席,不当然取得标准署名。

 

第四章 身份使用和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观察员可在聘期内客观表述“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观察员”,并应同时注明本人姓名和有效期间。不得使用“观察员单位”“国家级资质”“官方合作单位”“指定机构”等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第十二条 秘书处统一核发的聘书、证书或者标识,仅用于证明观察员登记身份,不具有认证、许可、等级评定、信用评价或者商业背书效力。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制作牌匾、用于产品包装、门店宣传、招投标、招商加盟、融资或者收费服务。

第十三条 观察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健标委、秘书处或者观察员名义组织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评比、评审、招商或者其他活动;

(二)开展认证、评价、排名、发证挂牌、产品背书、商业代言或者有偿推荐;

(三)擅自发布标准草案、内部资料、会议内容、评审结论或者健标委工作信息;

(四)以观察员身份承诺标准立项、参编署名、意见采纳、专家资源或者其他利益;

(五)收取与观察员资格、标准署名、资料获取或者活动参加相挂钩的费用;

(六)伪造、出借、转让观察员证书,或者损害健标委公信力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经费、考核与退出

第十四条 观察员年费按照经健标委审议通过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坚持自愿、合理、公开和非营利原则,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将费用与标准署名、表决权、立项结果、评审结论或者荣誉资格挂钩。

(一)观察员经费按年度收取,主要用于观察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联络、会议活动、资料提供及相关服务保障。观察员经费缴纳后,观察员资格正式生效。

(二)观察员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或者因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被取消观察员资格的,已缴纳的当年度观察员经费不予退还。

(三)因本委员会组织调整、工作机制变化或者其他归属于本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观察员无法继续保留观察员资格的,自观察员资格终止之日起,对当年度剩余未履行期限所对应经费的50%予以退还。当年度剩余未履行期限所对应经费,按照当年度已缴经费和剩余期限比例计算。其余50%作为观察员资格存续期间已经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联络、会议活动、资料服务以及观察员身份使用等相关成本,不再退还。

(四)退费由秘书处根据观察员资格终止时间和当年度实际剩余期限进行核算,并在资格终止及相关手续(包括收回不限于证书、牌匾、聘书、授权文件及其他身份凭证)办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予以退还。停止后原观察员不得再以观察员名义开展活动、对外宣传或者使用本委员会名称、标识及相关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参加活动、意见质量、任务完成、保密合规和职业操守进行年度履职评价。履职良好者继续登记;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可申请暂停或者退出。

第十六条 观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提醒、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者取消资格:

(一)申请材料虚假,或者已不符合登记条件;

(二)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回应工作联系;

(三)泄露未公开资料,违反保密或者利益冲突回避要求;

(四)冒用健标委、委员或者观察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

(五)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禁止行为;

(六)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取消或者终止资格后,原观察员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身份、证书和标识,并按要求返还或者销毁未公开资料。对涉嫌违法或者侵权的行为,健标委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规定或者健标委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和健标委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健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健标委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